(2015)鼎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丛英与被告蔡牡丹、朱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丛英,蔡牡丹,朱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汪丛英,女,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巫利纳、蔡起冬(实习),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牡丹,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被告朱国建,男,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丛英与被告蔡牡丹、朱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丛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丛英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丛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汪丛英负担。审 判 长 金作为审 判 员 谢维芳代理审判员 韩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玲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