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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陈晓东,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城西委二组。被告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诉被告四平市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晓东负担。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王抒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亚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