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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吕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吕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被执行人:吕美华身份证:3307241950091200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特字第000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美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吕美华名下有房产(吴宁街道兴平东路320-1、320-6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吴宁街道兴平东路320-1、320-6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