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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白某某,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