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白某某,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