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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非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克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莉,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永仕,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拒不履行临国土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殖小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临国土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没有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临国土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决定内容不明确,即对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小区的事实没有查清,应查清违法占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和违法修建养殖小区的具体情况。另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并调查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殖小区时,被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的养殖小区已修建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该强制执行申请明显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故对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对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委会作出的临国土罚字(201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姜干兵审判员  王庆海审判员  左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