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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芳,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居民。原告郑某与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君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生育长子郑铭理,××××年××月××日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3日生次子郑小宝。因被告经常在老家,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无理取闹,并到原告工作的地方吵闹。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下达后,被告又去原告及原告父母住的地方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各自抚养一人。被告鲁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想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并试图侵占原告的财产。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东东莞务工时相识并恋爱,于2009年2月12日生育长子郑铭理(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郑泽学(现随被告生活,户籍地华容县南山乡莲花村一组)。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与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材料、婚生子出生证明二份、(2014)华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取的(2014)华民初字第00996号庭审笔录及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沟通不畅为家庭琐事争执,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并加强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郑某与鲁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