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二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光传与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传,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1629号原告:罗光传,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钟铺高中教师,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肖青锋,农民。被告: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敏,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光传诉被告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安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9月29日,罗光传在沃尔玛安徽公司购买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生产的女士配方羊奶粉、中老年配方羊奶粉、学生配方羊奶粉、孕产妇配方羊奶粉四种产品各一罐,共计733元。该四种产品的外包装均标注产品是“取自天然牧养之纯山羊奶”,且均标明了产品的营养特性:“羊奶营养丰富,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营养均衡合理,易于消化和吸收”。其配方一栏中仅列出含有全脂羊奶粉,并没有标注羊奶粉的含量。罗光传认为该产品的包装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美可高特系列配方羊奶粉因不合格标注已经被河南、湖北等多地工商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现沃尔玛公司仍对该系列产品做出销售,故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33元;2、被告支付原告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7330元;3、被告承担差旅费、误工费、复印费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沃尔玛安徽公司主张: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沃尔玛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原告要求的差旅费、误工费、复印费等也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罗光传在沃尔玛安徽公司购买美可高特系列配方羊奶粉,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沃尔玛安徽公司所销售的美可高特系列羊奶粉在外包装上明确列明了营养特性的情况下,不对其配料含量进行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沃尔玛安徽公司作为知名的大型零售企业,本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把进货渠道,确保自己销售的食品没有瑕疵,但由于其自身疏于对相关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了解,未能严格履行对销售产品的审查、监管责任,从而导致其未尽到应当向消费者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义务,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从2014年至今,沃尔玛公司在河南、湖北等地多家门店出售的美可高特系列配方羊奶粉均因该产品标注问题已被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了行政处罚,现沃尔玛安徽公司仍对相关问题产品予以销售,此行为应被视为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罗光传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但其根据标签上显见的不符合标准之处提出该食品标签有违食品安全标准,鉴于食品标签标注错误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属不同概念,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涉案产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但沃尔玛安徽公司由于存在欺诈行为,应该对消费者予以购买该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罗光传主张沃尔玛安徽公司承担差旅费、误工费、复印费1500元,因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光传货款733元;二、被告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光传赔偿款2199元;三、驳回原告罗光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沃尔玛(安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白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