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新安与杨新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孙新安,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向阳办宝丰村*组,居民。被执行人杨新学,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双王办梁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新安与被执行人杨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新安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新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杨新学处执行回案款300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孙新安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刚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