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海永、马桂芳等与赵其海、熊家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永,马桂芳,赵其海,熊家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83号原告:朱海永。原告:马桂芳。被告:赵其海。被告:熊家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永、马桂芳与被告赵其海、熊家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永、马桂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海永、马桂芳撤回起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到40元,由原告朱海永、马桂芳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晴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