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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蔡志军,射阳县陈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