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蔡志军,射阳县陈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薛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