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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陈满秀与被告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秀,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陈满秀,女。被告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秀与被告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贷款借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满秀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陈满秀负担。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