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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国莲、丁蕾、丁非凡申请执行魏长安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莲,丁蕾,丁非凡,魏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莲,男。申请执行人丁蕾,女。申请执行人丁非凡,男。被执行人魏长安,男。赵国莲、丁蕾、丁非凡申请执行魏长安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长安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魏长安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魏长安银行存款88339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