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敬明与敦化市青沟子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焕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明,敦化市青沟子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王焕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徐敬明,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高大钧,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青沟子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金旭,村主任。第三人:王焕志,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敬明诉被告敦化市青沟子乡道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焕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徐敬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