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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徐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谢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