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徐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谢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