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审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申请被执行人邓张荣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水利局,邓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执审字第117号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东山路16号,机构代码:00409500-0。法定代表人黄振明,局长。被执行人邓张荣,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水��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4月16日以被执行人邓张荣违法采砂作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漳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3-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邓张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3、没收非法采砂机具;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被执行人邓张荣未按规定履行,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遂于2015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漳水)催字(2015)第0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邓张荣,被执行人邓张荣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邓张荣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邓张荣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0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海 强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人民陪审员 阙 茂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敏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