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任宗全、秦士兰诉刘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宗全,秦士兰,刘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任宗全,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远涛,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士兰,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远涛,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民,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宗全、秦士兰诉被告刘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宗全、秦士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宗全、秦士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任宗全、秦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回2675元,由任宗全、秦士兰负担2675元。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