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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任宗全、秦士兰诉刘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宗全,秦士兰,刘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任宗全,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远涛,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士兰,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姚杰,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远涛,吉林彰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民,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宗全、秦士兰诉被告刘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宗全、秦士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宗全、秦士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任宗全、秦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回2675元,由任宗全、秦士兰负担2675元。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