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8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隗合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隗合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30号原告张凤云,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隗合莲,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云与被告隗合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