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明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明阳。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师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