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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志国与董迁迁、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国,董迁迁,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陈志国。委托代理人陈舒舒。被申请人董迁迁。被申请人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申请人陈志国与被申请人董迁迁、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志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