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4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在十年前就已分居两地,已分居满两年。原告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至今,双方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实,朱某、孟某的结婚情况;2、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沧民终字第2965号民事裁定书及送达证,证实朱某起诉离婚及法院判决情况;3、沧县刘家庙乡王占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朱某、孟某于1983年4月28日举办婚礼,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孟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4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6月15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结婚证、证明、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长,但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但判决至今,原、被告双方并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逾人民陪审员巩吉来人民陪审员许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闫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