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2月生于宁夏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