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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2月生于宁夏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