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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月平与被告王俊明返还财物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平,王俊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月平,男,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王俊明,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平与被告王俊明返还财物一案中,原告王月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HGx**的东风标致牌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月平所有的车牌为晋HGx**的东风标致牌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贵平审判员  席 义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