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月平与被告王俊明返还财物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平,王俊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月平,男,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王俊明,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平与被告王俊明返还财物一案中,原告王月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HGx**的东风标致牌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月平所有的车牌为晋HGx**的东风标致牌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贵平审判员 席 义审判员 秦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