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居战、仝红霞与张曙光、郁永华、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居战,仝红霞,张曙光,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郁永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王居战,农民。原告:仝红霞,农民。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惠良,郓城县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曙光,农民。被告: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聊商路果林大酒店对过。法定代表人:谭平,职务: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郁永华,居民。被告:郁永华,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588号。负责人:陈成根。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居战、仝红霞诉被告张曙光、郁永华、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居战、仝红霞于2015年08月19日,以和被告张曙光、郁永华、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曙光、郁永华、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居战、仝红霞撤回对被告张曙光、郁永华、郓城县双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居战、仝红霞承担。审判员 何书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