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兵与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姜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号。经营者:丁长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兵。上诉人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与被上诉人姜兵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345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上诉人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沙坪坝区睡鸟床垫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婧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