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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深圳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共乐铁仔路。法定代表人:曾慧被告: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祥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9元,撤诉减半收取2999.5元,由原告深圳市惠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雄斌审 判 员  许 东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