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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志轩与杜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轩,杜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张志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娟娟、董捷,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勇。原告张志轩诉被告杜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志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轩撤回对被告杜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张志轩承担。审  判  长 陈谦雁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