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贺某诉被告罗某某、刘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贺某,罗某某,刘某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刘某甲,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刘某乙,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原告刘某丙,女,1995年5月5日出生。原告贺某,女,1927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刘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贺某诉被告罗某某、刘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耀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