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茂金与赵晓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金,赵晓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62号原告:胡茂金,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赵晓春,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金诉被告赵晓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茂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金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茂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