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龙申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申厚,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毕节市金沙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申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申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凌晨5时许,在仙游县鲤南镇鲤南酒店508房间,被告人龙申厚将8.2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庄某时,被仙游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莆田市公安局检验鉴定,查获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申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短信交易记录照片、尿检结果照片,书证扣押清单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人庄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申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向他人贩卖共计8.2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根据龙申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申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龙申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八点二十一克,由扣押机关仙游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朱国忠人民陪审员史国友人民陪审员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