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克芳,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云波,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喜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