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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克芳,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云波,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秦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喜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