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诉田兵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田兵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住所地石河子老街六十亩地小区411-3栋45号。委托代理人曹玉梅,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会计。被告田兵兴,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诉被告田兵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兵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604.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世峰农机设备有限公司石河子经销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雪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