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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宏大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协创兄弟房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大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创兄弟房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宏大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坪梓路。法定代表人郭文宏。委托代理人许正珍,女,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武鸣县府城镇。系原告处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协创兄弟房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龙岗大道。法定代表人林晓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济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