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小旺与赖祥兴、黄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旺,赖祥兴,黄一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629号原告:陈小旺。委托代理人:张超焕。被告:赖祥兴。被告:黄一凡。陈小旺与赖祥兴、黄一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小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平独任审判,依陈小旺的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赖祥兴、黄一凡名下的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泓文花园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a011159,共有权证号:01a006089)。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超焕到庭参加诉讼,赖祥兴、黄一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旺起诉称:赖祥兴、黄一凡因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24日向陈小旺借款38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分三期还款,第一期于2015年3月31日还款150000元;第二期于2015年5月31日还款135000元;第三期于2015年8月31日还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陈小旺多次催讨,赖祥兴、黄一凡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借款系赖祥兴与黄一凡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起诉请求:判决赖祥兴、黄一凡归还陈小旺借款385000元。陈小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陈小旺身份证复印件、赖祥兴与黄一凡的人口信息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以证明赖祥兴与黄一凡系夫妻关系;3、赖祥兴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赖祥兴向陈小旺借款385000元的事实。赖祥兴、黄一凡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出示,赖祥兴、黄一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陈小旺提供的证据1-3,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陈小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赖祥兴因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24日向陈小旺借款385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约定于2015年3月31日、5月31日、8月31日前分别归还150000元、135000元、100000元。因赖祥兴拒不按约定期限还款,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赖祥兴与黄一凡系夫妻关系,于1997年5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赖祥兴向陈小旺借款人民币38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有借款期限,到期后陈小旺享有向赖祥兴主张还款的权利,赖祥兴应予偿还。借款发生在赖祥兴与黄一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赖祥兴未向陈小旺约定为其个人债务,黄一凡亦未举证证明系赖祥兴的个人债务,故作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赖祥兴、黄一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小旺借款人民币3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35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45元,合计5983元,由赖祥兴、黄一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