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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中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贞孝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002-1号申请执行人:任中胜,男。被执行人:吴贞孝,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贞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0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贞孝、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存款1166818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贞孝、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吴贞孝、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贞孝、四川省宜宾花园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