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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王世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国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