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王世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国正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