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鸿祥增塑剂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兴旺胶条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鸿祥增塑剂制造有限公司,辽阳兴旺胶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18号原告:沈阳鸿祥增塑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昊。被告:辽阳兴旺胶条厂,住所为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三岔村。投资人:孟宪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鸿祥增塑剂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兴旺胶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鸿祥增塑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田 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