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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淄博顺洋物资有限公司与仇绪生、魏玉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顺洋物资有限公司,仇绪生,魏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顺洋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仇绪生。被执行人:魏玉涛。淄博顺洋物资有限公司与仇绪生、魏玉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仇绪生、魏玉涛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顺洋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