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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国太与张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太,张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唐国太,农民。被告张长良。原告唐国太与被告张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国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长良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系同乡关系,自2010年开始被告张长良因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至2013年结欠原告两笔借款(1、2013年5月20日借款864000元,2、2013年7月18日借款579960元,共计1443960元),双方约定当天还清,如到期未予偿还,则借款人应按照借款金额的3%支付月利息作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被告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给付,故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44396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50万元,共计194396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欠条两张及转账交易信息表两份共六笔,拟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张长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系同乡关系,自2010年开始,被告张长良因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后陆续还款至2013年,依照欠款到期时间先后,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7月1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金额分别为864000元,579960元,并约定利息计算方式。该两笔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成讼。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张长良拖欠原告唐国太借款本金合计144396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给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万元一节,因原、被告约定日息3‰,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经计算未超过原告主张的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长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长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国太借款本金人民币1443960元及上述借款利息人民币5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296元,由被告张长良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刘绍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子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