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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籽林申请执行陈顺珍民间借贷纠纷18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籽林,陈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3423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陈籽林,男,汉族,1985年6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陈顺珍,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陈籽林申请执行陈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盐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顺珍在盐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从被执行人陈顺珍在盐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2000.00元,直至扣留金额满12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