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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二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与黄承高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二初字第584号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地址: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立交桥西南侧。负责人莫志伟,厂长。被告人黄承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诉被告黄承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1770元,因未实施应退还给原告广西玉林市远航纸箱厂。审判员覃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