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志梅诉那仁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梅,那仁德力格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高志梅,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被告那仁德力格尔(别名德力格尔),男,汉族,住鄂尔多斯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梅诉被告那仁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志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志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志梅承担。审判员 仁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