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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虹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虹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中华,董事长。被告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祥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36元,减半收取135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书审 判 员  吕 兵人民陪审员  胥昌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鞠 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