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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重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长鸣诉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鸣,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重字第00011号原告杨长鸣。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宋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长鸣与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长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左俊审 判 员  石刚人民陪审员  熊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