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重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长鸣诉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鸣,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重字第00011号原告杨长鸣。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宋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平,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长鸣与被告黄石市鑫龙精工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长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左俊审 判 员 石刚人民陪审员 熊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