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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秀荣、周雪与沈阳市第四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秀荣,周雪,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秀荣,女,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俊贤。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雪,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周秀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树东,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周秀荣、周雪因与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秀荣、周雪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变更原告后,不变更案由错误。原审法院混淆法律关系,销毁卷宗材料,判决书中的上诉请求与上诉状不符。二审没有开庭,将判决书寄到申请人家里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问题。本案被害人周兴国因被案外人伤害入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周兴国认为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延误治疗,对其造成损害。经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该鉴定书的综合意见认为“患者经脑外科会诊后,建议行CT或MRI检查,医方只选择行CT检查,在CT检查没有异常的情况下,医方未行MRI检查不违反医疗常规”。沈阳市医学会的鉴定行为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予以采信正确。周秀荣、周雪认为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延误治疗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由的问题。一、二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医疗事故纠纷,该案由确定准确,一、二审法院以该案由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周秀荣、周雪提出,被害人周兴国于2012年12月死亡后由周秀荣、周雪作为原告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案由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卷宗部分材料中存在案由标注不一致之处,但不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关于二审询问笔录的问题。经查,该笔录中的案由、案号、委托代理人等处存在瑕疵,但笔录主要内容正确,周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贤均在该笔录上签字确认。该文书瑕疵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综上,周秀荣、周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秀荣、周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恩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