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邱安军与徐荣、钱芬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安军,徐荣,钱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330-1号申请执行人邱安军。被执行人徐荣。被执行人钱芬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荣、钱芬芳负债较多,在本院涉及的执行案件多起,属其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330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增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