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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汝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汝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琳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汝娟,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姣姣,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汝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源宏安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