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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忠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字第00092号申请人徐忠,男。被执行人朱永杰,男。徐忠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调解书,标的3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申请人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275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0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