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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基华与被告福建利昌投资有限公司、戴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胡基华,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利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汤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秀林,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基华与被告福建利昌投资有限公司、戴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交纳1194.5元,由原告胡基华负担。审判员梁承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钟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