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环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华强等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强,赵高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县法环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华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身份证号码5221211962********,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吉心村半沟组。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后经决定于2015年8月7日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高华,又名罗金华,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汉族,身份证号码5221211964********,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县苟江镇吉心村何家湾组。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华强、赵高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华强、赵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赵华强系遵义县苟江镇吉兴村村委会主任,同时与被告人赵高华合伙购买销售木材以获取利益,且在砍伐购买的林木时,由赵华强办理砍伐手续,赵高华实施砍伐。2011年9月初,吉兴村杨柳井组村民田维祥表示愿将自己林地内的林木给被告人赵华强。后赵华强与赵高华一起到田维祥的土豆湾林地查看林木,确定以每株40元的价格购买田维祥林木30株,共计价款1200元,赵华强当场支付现金500元,田维祥遂将其林权证交给赵华强,用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二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赵高华下雇请赵全书、陈章远等人,砍伐了其中的马尾松29棵,所砍林木随后被苟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查获,二被告人经林业机关处罚缴纳了罚款5000元。二被告人所砍伐的林木,经鉴定,蓄积为14.4107立方米,价值63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赵华强、赵高华的供述,证人田维祥、赵全书、陈章远、余廷敏、齐小波、王真文、李本庆的证言,林木伐桩地径检尺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森林资源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采伐许可情况说明,林权档案,遵义县纪委谈话笔录,遵义县监察局谈话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强、赵高华违反林业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数量较大的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且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华强在购买林木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并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承担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高华虽然在本案中组织他人进行砍伐,但砍伐林木是二被告人共同合意,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二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另对林业行政机关对二被告人罚款处罚的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的规定,应在本案中折抵罚金。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土地绿化,保护水土流失、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华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000元罚金从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中折抵。二、被告人赵高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00元罚金从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中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林审 判 员 高 澜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