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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龙盛能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66号商铺附近路段,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得途经此处被害人李某乙挎包内的现金13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结合被告人龙某的悔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称其案发当天喝了很多酒,不记得自己做了什么,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1-66号商铺附近路段,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得途经此处被害人李某乙挎包内的现金130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人赃并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3日晚上10时5分许,我走到骏威小区西门附近差不多到美宜佳超市的位置,有个迎面由南向北行走的男子突然冲到我面前抢我的挎包,我当时就大叫:“抢劫”。后来我就被该男子拽倒在地,该男子一边用力抢我的挎包一边说“拿钱来,拿钱来,不给我就杀了你”。于是我就对该男子说你不要抢我的包,我把包里的钱拿给你。我当时怕他再伤害我,所以我就把包里的现金都拿给了他。他拿了我的钱后就由北向南的方向逃跑,就在骏威小区西门附近有路人听到我喊救命后就有群众帮我追他,并把他抓获。最后我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场后就在男子身上搜出我被抢的1300元。被害人李某乙的辩论笔录,证实被告人龙某就是抢劫其财物的男子。被害人李某乙对案发地点、被抢劫的1300元、被告人被抓获地点进行了签认。2.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3日晚上22点5分许,我在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某广场西门门口美宜佳超市门口等车,突然听见前方150米远处有一男一女在争吵,我当时以为是情侣在打闹没有留意。过了5分钟后突然那名女子就大声喊叫抢东西,接着我就看见有个男子往我等车的方向跑来,接着我就迎面向该男子跑去,该男子看见我截住他后就往马路中间跑,后来我就紧追其后,该男子就想翻过马路中间的护栏,但没能翻过护栏于是继续往回逃跑,后来附近有间美宜佳的老板过来一起协助我将该男子抓住。后来警察在该人身上搜出一台手机和一些现金。证人梁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龙某就是抢劫一女子后被其现场抓获的男子。3.证人颜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3日22时许,我自己一个人在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某广场西门“美宜佳”上班,这时听到门口有人喊抢东西,我就走到门口处,看到一名男子在前面跑,后面有人追,于是我也跟着追出去,我追了约30米的距离追上那名男子,与另外一起追过去的男子合力将该男子按在地上,一名女子跑过来说该男子抢了她的钱。该男子被制服后,我就返回美宜佳继续工作了,后来的事情不清楚。该男子被抓获时一直说他喝多了酒,我能闻到其身上有酒味。证人颜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龙某就是抢劫一女子后被其现场抓获的人。证人颜某对抓获被告人的地点进行了签认。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龙某的归案情况。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龙某时,现场扣押龙某身上左裤袋内现金13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6.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3日22时许,我自己一个人走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骏威广场西门处,见到一名女子背着一个挎包走在人行道上,我就想上去抢那名女子的财物。我看了周围没有什么人,于是我就走到那名女子的前面,对她说让她将身上的钱给我,那名女子就抓着手袋问我要干嘛。我说我要抢她的钱,不给的话我就打她,我伸手去抢那名女子的包,她跟我互相抢起来,在争抢的过程中那名女子倒在地上,我还拉她的头发,后来那名女子就不挣扎了,将包内的现金拿出来给我。我拿到钱后就向着宝华路的方向跑,那名女子就在我后面追,喊有人抢钱。后来附近的人见到就帮那名女子追我,我跑了约100米就被抓获了,现场起获了被抢的现金。当时我不知道我抢劫的现金一共有多少,后来我被抓获后派出所的民警当着我的面进行清点,一共是1300元。我有扯对方头发,但没有打她。我没有携带凶器,我有恐吓对方女子不给钱就打她。因为我喝了酒不清醒,打牌输了钱,想抢点钱。被告人龙盛龙对抢劫地点、所抢财物1300元、被抓获地点进行了签认。7.被告人龙某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涉案赃款已起回,可对被告人龙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毕小丹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审员代理书 记 员  江静敏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